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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琴律师
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
案情
4月15日晚间,安徽宿州市埇桥区蒿沟镇尹楼村一表演现场,一对夫妻演员在高空绸吊表演时,女演员不幸坠落身亡。17日,一位曾经与这对夫妻合作过的演出方工作人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以前演出都没有发生问题,但这次演出的高度不知为什么特别高。”
对于出事的原因,有网友分析称:“吊车升得太快,导致女演员没有抓住男演员的脖子,吊车司机可能也有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张先生与妻子的“影子组合”在当地小有名气,也曾和安徽的多家演艺公司合作。“他们就是跑场的演员,跟很多艺术团都有合作,以前就在别的地方也有演出,但没有(像这次)升过那么高,也没有那么快。”对于出事是不是吊车问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不光是吊车的问题,在我们这演出的时候就是他说升多高,就给他升多高就行了,他们自己也会喊着,不知道这次是怎么回事。”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吊车和司机都是演出团体的负责人找来,演员也不熟悉,都是提前沟通一下就行了。”张先生此前在抖音评论中回答网友吊车来源时就表示:“是老板租的。”
“以前每次也都是这样表演,都没有安全绳,不知道为什么这一次就出事了。
女演员坠亡事件曝光后在网上引发热议,其中讨论最多的就是女演员在表演过程中为什么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且主办方甚至还以“没有保护措施”来作为表演的卖点。杂技真就是一项“以命相搏”的惊险艺术吗,为了所谓的“表演真实性”就真的可以忽略必要的安全措施吗?
宿州通报“女演员坠亡”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高空杂技表演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坠亡事件。承办方安徽亚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备审批手续,系违规演出;演出过程中未提供必不可少的演出安全应急防护,违规使用吊车吊人,操作不规范。
目前,安徽亚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已与逝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区主管部门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安徽亚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违规演出行为予以处理。
来源:上游新闻 红星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孙某某和安徽亚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并非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仅仅是一个合作的关系。即孙某某等演员参加安徽亚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组织的一场表演而已。孙某某和传媒公司是一种什么关系?传媒公司是否应该对孙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王琴律师:我看到媒体采访到的一些信息,采访对象在陈述当中表示这两位演员就是跑场的演员,跟很多的演艺术团都有合作的。这就可以看出,这两位杂技演员与亚西这家公司之间是因为这场演出而临时签订了一个聘用协议,他们之间其实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
我个人的认为,孙某某的死亡,作为承办方的这家传媒公司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不一定是全部的赔偿责任。通过媒体调查可知,这次活动还有一个主办方,主办方是苏州市的负责人一个个人,承办方是这家传媒公司。这次事故是在演出活动中发生的。我认为不论是主办方还是承办方,都应该对这个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弘:您所说的这种劳务关系在现实生活当中也还是非常常见的。不用朝九晚五的工作,有活了才去干。在这种关系当中,一旦提供劳务的人员受伤或死亡,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王琴律师:这要看这个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我之所以认为传媒公司要承担责任,是因为它是承办方。如果按照媒体所调查的情况来看的话,它对演出活动的安全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控制,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性。但是,在这个事故当中,我们通过报道内容看,安全垫是没有的,其他的保障工具也是没有的,所以,主办方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作为承办方的传媒公司也有责任在这次的演出活动当中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来确保演员在表演这样的一个高难度、高危险的动作时,不发生意外。如果,其没有提供这样的安全措施或者是提供的措施不足以保障演员的安全的话,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从这次事故来讲,我觉得承办方是没有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因为,主持人在介绍的环节当中是可以证明的,演员不采取安全措施,是吸引观众的噱头。所以,其过错我认为是很明显的。
那么对于演员本身来讲,我觉得演员也是有一定的过错。因为,她自己在参加这样的一个杂技表演的时候,非常清楚风险是很大的。在表演的时候,她也必须要严格的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但是,这两个演员是没有系安全扣,也没有对自己采取任何的安全措施,并且他们在这次的活动当中,对于吊车的操作方,也是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一个沟通交流,并没有当成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去看待。因为,其实这是需要配合的。防范的一些措施,作为专业的人员来说是应该要注意的,但是他们没有注意。
所以,我个人认为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主办方、承办方以及演员本身,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大家的责任比例,以及这种损失的后果和影响来进行责任划分。
方弘:媒体报道当中还提到了吊车,当天的吊车上升的速度非常高,而且速度也非常快,在这种情况下吊车司机要承担责任吗?
王琴律师:我也看了视频,也是让我心惊肉跳的。我觉得这个吊车在提高的时候的确速度很快。吊车是租赁过来的,吊车的操作人员应该是承办方临时聘用的。对于事故的发生以及演员责任的承担,首先是由承办方或者是主办方来承担。
如果承办方认为吊车的操作人员存在过错,比如不该升那么高,但是却升得很高,以及不应该速度这么快,但速度特别快。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吊车司机是有过错的。那么,承办方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再去向吊车操作人员进行部分的追偿,但是对演员的责任来讲,直接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主办方或者是承办方。
方弘:我们看到很多活动都挂名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等。其实,这些挂名的背后还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尤其是安全保障义务。出事演员的同事表示,她和其他的同事也都没有相关的安全保障,所以大伙已经打算找涉事的相关传媒公司维权了。在法律上类似于这样的主办方或者是承办方是否有义务保证相关演员或人员的安全,具体又应该做好哪些保障措施?
王琴律师:无论是主办方还是承办方对任何一次的活动的参与演员,都有提供保障措施的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
我也是一个观众,其实我是不希望大家冒着生命的危险来去做这个事情。而且我相信这次表演活动现场的观众给他们留下的一定是惊吓,甚至有可能在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里面,他们都很难忘记这个事情。所以,我们没有必要要求杂技演员冒着生命的危险来去完成这样的表演,否则是非常得不偿失的。
而且,如果作为一个观众来说,我也希望未来演员在表演的时候是有安全措施的。
本次活动的承办方和主办方的过错是非常明显,下面没有安全垫,也没有要求演员扣安全扣。在他们表演的过程当中,这种配合也是短时间的磨合,就上马了。所以,这种危险的系数非常大。在法律上面这种保障的措施是肯定是要承担的。如果没有做到,那责任就一定会落到他们的头上。
结语
这让我想起了古希腊时期的罗马斗兽场。角斗士之间的厮杀、角斗士和兽之间的残杀与搏斗满足着奴隶主野蛮寻求刺激的快感。杂技演员又何尝不是用生命去演绎?用生命去舞动?用这种感官的刺激和表演的惊险吸引着观众。然而,近两千年后的今天,人类已然进入文明社会,我们是否要把感官的刺激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生命危险之上?一些无法进行安全保障或者不人道的表演是否也该退出人类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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